省、市职工生育报销
一、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二、报销标准、途径:
1、产前检查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出院时与生育医疗费用一并报销。
2、住院分娩(市职工包含大月份死胎剖宫产),不设起付线,除个人负担外,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3、职工引流产:
住院引流产和分娩的孕产妇,办理住院后到出院窗口直接关联医保身份,出院时持出院通知单到医保审核窗口审核报销。
市职工:怀孕 4 个月以下引流产的 2100 元;怀孕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引流产的 2700 元。统筹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报销。
(胚胎残留患者合并第一次流产费用,一起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省职工:怀孕16周以下引流产的 2100 元;怀孕 16周以上(含 16周)引流产的 2700 元。统筹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报销。(胚胎残留按医疗保险报销)
4、取放环:普通 350元;嵌顿住院2000元,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携带资料:女职工身份证、门诊收据原件、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5、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女方无生育险),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携带资料:双方身份证、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明细、病历)
6、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直接在院联网报销。
7、省、市职工住院未分娩,因怀孕、生育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院联网报销。
8、省、市女职工领失业金期间可在院联网报销生育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 :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者,按规定发放职工生育津贴;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 年者,待用人单位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 年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发放职工生育津贴。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分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无需办理,住院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次月由医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发至医保卡金融区,没有开通金融功能者可至相应银行开通金融功能。
4、省机关事业单位(含军队文职人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济南市居民生育报销
一、 报销范围:
正常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的费用。
二、报销额度途径:
1、住院正常分娩,不伴并发症合并症:生育 3000 元,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报销。
2、住院分娩期间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院内报生育定额,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携带资料:身份证、医保卡、门诊收据原件、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住院未分娩,因怀孕、生育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
4、患者引、流产的:门诊费用到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携带资料:身份证、医保卡、门诊收据原件、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费用医保定额支付,流产350元、引产1350元。
注:1、取放环暂无报销政策;
2、参保人已享受居民医保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居民参保人可自行选择其一报销。
异地医保生育报销指南
异地参保患者在门诊和住院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