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服务指南

院务公开     2022-09-30 14:15:45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公安厅(鲁卫发〔2019〕10号)《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签发。

  三、办理地点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2号办公楼118室

  四、申请条件

     婴儿在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出生。

  五、申请材料

  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 首次签发登记表。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按照上述要求将材料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现场审核,审核通过者现场办证。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工作时间(周五统一办理补发证件)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出生证明办理处2号办公楼118室

  电话咨询:68795033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1、孕妇入院(实名制)

   

  2、出院前产房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认真详实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各项内容

   

  4、自出生之日起即可携所需材料到出生证明办理处办理出生证

   

  5、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携带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二代身份征(原件、复印件)

  (2)首次签发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领证者非母亲)

   

  6、认真核对打印版《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并签字

   

  7、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印章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一、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二、新生儿信息

  1. 请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给新生儿起好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一旦办理完毕,新生儿姓名将不能更改。新生儿姓名(除姓氏外)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可在起名前关注“济南阳光户政”微信公众号:(jnyghz)便民服务->新生儿取名指引->查非规范汉字->输入新生儿姓名提交查询。)

   

  2. 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3. 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有正当理由的,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应当提交符合立法解释规定情形的相应凭证。

  三、新生儿父母信息。

  新生儿父母信息应按照有效证件信息填写。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大陆境内的中国居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填写通行证号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填写通行证号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填写通行证号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填写通行证号码)ƒ外籍公民,为护照(填写护照号码)。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无磁或丢失,请及时到户籍派出所核查或补办身份证。

  四、办理时请仔细核对信息,切勿私拆副联,否则《出生医学证明》将无效。办理完毕后新生儿父母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防止丢失。尽快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